京财税[2011]2601号
颁布时间:2011-11-30 14:46:15.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