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1号
颁布时间:2011-12-14 13:56:52.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方式问题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领购使用发票的取消储蓄扣税,当月申请代开发票的暂停当月的储蓄扣税。取消或暂停储蓄扣税后,纳税人应自行办理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放弃免税,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放弃免税后,自放弃免税申请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关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
(一)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应自行领购、开具发票。
个体工商户(含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发生经营业务,如按规定需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笔业务销售额应不低于20000元。
实行委托代征方式征收税款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由受托代征单位代开普通发票。
(二)除特定企业外,税务机关停止供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纳税人可选择使用电脑开具(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使用手机开具(卷式)通用机打发票和通过深圳国税网站“自助打印服务”开具(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
特定企业是指从事成品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产品零售业务的企业,以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其他企业。
四、关于税务机关委托代开普通发票问题
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税务机关可以同时委托其代开普通发票。受托单位必须安装使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开票软件,为代征范围内的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并实时上传开票数据,否则不予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受托单位不得因代征税款或代开发票向代征范围内的纳税人收取税款和发票工本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五、关于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及代开普通发票问题
(一)临时发生纳税义务的零散税收纳税人需要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先持相关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
1.只需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纯地税户),持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
2.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非企业性单位,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
3.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持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
(二)零散税收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于个人零散税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按次(日)”起征点的规定。
六、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3]214号)、《关于委托代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二条、第五条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