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1]3号
颁布时间:2011-12-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2011年第65号,以下简称《公告》)及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符合《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一般纳税人资格或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1. 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兼有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和2011年年审合格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应根据企业经营业务情况,对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于2011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确认。经审核确认后的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
2. 按规定应申请认定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12月20日前通过上海市国税局网站或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3. 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符合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直接申请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 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符合《公告》规定的不含税销售额。对于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涉及缴纳营业税的,不含税销售额按下列公式确定:
不含税销售额=营业额全额÷(1+3%)。
二、兼营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应根据企业经营业务情况,对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于2011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要求做好确认或办理认定手续等工作。
1.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过市局网络(FTP:/PUBLIC2005/货劳处/税改)查阅和审核纳税人确认信息,对列入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未确认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应分批制作、送达纸质《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 对2011年12月20日前提出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2011年12月25日前完成审批手续,确保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及时供应和开票系统的升级。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