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告[2011]16号
颁布时间:2011-12-16 09:21:52.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现就201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安排公告如下:
一、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1日、2日、3日连续3个休假日,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天,即2012年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8日。
二、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2日、3日、4日连续3个休假日,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天,即2012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三、7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星期日,7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6日。
四、9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星期六,9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7日。
五、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1日、2日、3日、4日、5日、6日、7日连续7个休假日,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7天,即2012年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六、1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星期六,1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7日。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