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发[2011]244号
颁布时间:2011-12-14 10:24:52.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执行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政策管理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范围的规定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属于本通知所附的《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关于税额标准的规定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三、关于免征车船税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船暂免征车船税:
(一)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凡《机动车行驶证》标明车主住址为村委会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并出具免税证明后,免征车船税。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在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村的班线运行的客运汽车等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并出具免税证明,免征车船税:
1.依法取得营运许可;
2.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
3.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
4.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提供减免票优惠。
(三)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税期限和数额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四)车船税的其他免征事项,按照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免征车船税期限的规定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的截止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五、关于车船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纳税人自行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应当于当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税。新购车船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6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缴纳。
六、关于车船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七、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八、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加强与车船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不断强化税收征管,确保税收收入应收尽收。
九、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