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2号
颁布时间:2011-12-22 08:58:35.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纳税人涉税证明开具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现将税务违法证明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一定时期内的税务有无违法情况的证明。
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提供如下资料:
(一)拟申请上市(或增发)的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的《关于为某某公司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函》。若上市主体公司在外地,深圳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需要开具证明的,其取得的上市主体公司所在地类似深圳上市办机构出具的书面函件,可比照深圳上市办函件处理;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非拟申请上市(或增发)的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开具条件
(一)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未担任其他非正常户(含非正常注销户)法定代表人;
(二)纳税人在证明环节不存在税务监控;
(三)纳税人无税务违法违章未结案情况。
若存在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先对上述事项进行处理,然后可开具税务违法证明。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务违法证明模块上线的通知》(深国税函[2010]235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