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11]140号
颁布时间:2011-12-30 13:35:38.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精神,做好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一)基本规定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地税普通发票免征发票工本费;直属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或《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免征发票工本费;市局委托代开代售发票单位,即,辽宁省大连公路路政管理局(包括其下属的各站点)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代售《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免征发票工本费。
(二)免征对象
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参照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确定是否属于免征发票工本费范围。
营业收入按照上年度营业收入及营业外收入合计额确定。
从业人员按照上年度年平均职工总数确定。
资产总额按照上年度资产总计的期末余额确定。
(三)适用行业
免征发票工本费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企业行业类型按照收入占总营业收入50%以上的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确定。
二、实施步骤
(一)调整发票管理系统
在税收业务平台新版发票管理系统“票种认定”模块下新增“大型中型企业认定”和“大型中型企业认定撤销”功能点,与新版发票管理系统“发票发售”模块和征管系统“自制发票出售”模块关联。未认定为大型中型企业的,系统将默认为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实收金额为“0”,无需打印“发票工本费收据”,只需打印“发票领购簿”后即可出售发票;认定为大型中型企业的,仍按照现行发票发售程序,收取发票工本费,打印“发票工本费收据”“发票领购簿”后再行出售发票。
税收数据管理中心应当根据票证管理所提出的发票管理系统调整业务需求,于2012年1月3日前调整发票管理系统,确保1月4日起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政策落实到位。
(二)确定大中型企业名单
为了减轻基层局审核和纳税人报送的负担,市局决定采取反向认定法确定小型微型企业名单,即,未认定为大中型企业的均视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免征发票工本费政策。
1.现有纳税人认定
市国税局、地税局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行业确定的营业收入标准作为认定指标,联合确定大型中型企业预认定名单。票证管理所应当于12月31日前将名单交由税收数据管理中心批量加置征收发票工本费标志,基层局无需在发票管理系统内履行认定手续。
直属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对免征发票工本费纳税人的审核确认工作。如纳税人对大型中型企业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发票工本费备案登记表》(表样见附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由税源管理岗使用发票管理系统中“大型中型企业认定撤销”功能点,履行撤销认定手续。
2.新办纳税人认定
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的新办纳税人,在办理发票首次领购手续时,应当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发票工本费备案登记表》,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首次领购发票事宜。
对于符合大型中型企业认定标准的新办纳税人,各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应当使用“票种认定”模块“大型中型企业认定”功能点,认定其企业类型后,再履行票种认定手续。
(三)调整工本费结算程序
直属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当于每个季度终了后5日内与票证管理所进行对账,确定应征、实征和免征发票工本费数额。确认无误后,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现行规定履行发票工本费结算手续。
三、工作要求
市局要通过新闻媒体、大连地税网站,各基层局要通过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或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的方式,向纳税人宣传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政策,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各基层局要加强对大型中型企业认定情况的日常监控,根据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认定结果;市局将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落实免征发票工本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将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