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2-01-13 14:50:12.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针对近期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两份文件,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等相关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格式,填妥后需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纸质和电子文件。
二、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超期原因进行详细书面说明,承诺其真实性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如证明件属多用途的,应分别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返还原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就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1、应对纳税人所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对照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将纳税人所报材料与文件所需提供的资料进行逐一核对,资料不全、项目填写不完整的,退还纳税人补充更正,否则不予受理。
2、应对纳税人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要重点加强对纳税人交易行为和涉及人员真实性的审核,建立相应的核查制度。对申请金额较大、申请次数较多的纳税人,应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必要时要求纳税人提供企业劳动合同、从业资格证书、工资发放表、购销合同、资金支付凭证、运输发票等第三方证明。
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在申请单核对资料栏填写税收管理员、税政部门和分管局长的审核意见。对于不符合规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将意见及请示、申请单、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的扫描电子信息及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通过公文系统逐级审批后上报至省局。同时,将上述材料的纸质资料及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审核后上报至省局(电子信息另上传至省局FTP相应目录)。
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纸质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存档,电子信息通过FTP上报。
五、经批准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