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2号
颁布时间:2012-01-20 17:01:41.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其“税后利润”(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所得额减企业所得税额)的40%作为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依20%税率征收该税目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收入全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20%
二、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承包承租户、个体工商户、独资、合伙企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除外)仍按我局规定的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