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11]102号
颁布时间:2011-12-08 11:42:04.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等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的规定,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我区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区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暂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暂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区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从2011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按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起征点最低标准计算征收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再退还。本通知属于我区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过渡政策,待调研后提出调整新方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择机出台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