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函[2012]47号
颁布时间:2012-03-05 11:15:45.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车船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对《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印制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分正反两面。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正面(附件1)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反面(附件2)通过征管系统打印。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需要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事项,经纳税人申请,填写《车辆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附件3)或《船舶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附件4)后,由系统自动打印。
二各地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正面
2《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反面
3车辆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
4船舶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下载:附件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