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2012]4号
颁布时间:2012-03-05 11:58:39.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省政府批准,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等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商品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附件:.经省政府批准的储备商品企业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税局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