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1号
颁布时间:2012-03-21 14:11:17.000 发文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契税缴纳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契税限缴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房屋、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