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5号
颁布时间:2012-04-06 13:46:12.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广告业营业税的税收管理,在我市广告业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
本公告自2012年4月1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并按照税法规定差额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建筑业、融资租赁业、个人转让不动产、航空运输、人事代理、拆迁代理的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营业税差额征税,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准予纳税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第四条 纳税人依法扣除有关款项,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第五条 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六条 纳税人须依据其取得的扣除款项的合法有效凭证,填报《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明细申报表》(以下简称《扣除项目明细表》,见附件),有关款项方能在纳税申报时予以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当期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
(一)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准予扣除转让项目的购置或受让原价,相应的扣除项目金额在实现收入当期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同一大类金融商品在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三)纳税人从事除(一)、(二)项以外的其他差额征税业务,按照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相关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应扣未扣的部分可结转下一期抵扣。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的后续管理。做好扣除凭证管理和申报信息比对,建立行业税负预警制度;对税负异常的纳税人进行评估,评估发现重大问题的,可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应将稽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管理部门,坚持管查互动、以查促管。
第九条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填报《扣除项目明细表》和报送相关资料,以及发生营业税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下载附件: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明细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