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2012]25号
颁布时间:2012-02-21 11:56:56.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现就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局应及时发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各局应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发布省局制定的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告知纳税人应参加汇算清缴的对象、汇算清缴时间、年度纳税申报方法、纳税申报资料、涉税审批、备案等特殊资料的报送、税收政策咨询途径等事项。
二、切实抓好宣传培训提高年度申报质量
(一)做好税务干部汇算清缴政策的业务培训。各单位要创新业务培训方法,结合往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发现的问题和年度纳税申报中常见易错问题进行重点讲解,特别是备案审核、跨期申报事项审核等。
(二)优化纳税服务,深入开展汇算清缴政策宣传培训。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政策宣传和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特别是对2011年度新出台的税收政策,要加大宣传力度,集中做好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技术转让所得减免、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等优惠政策的纳税辅导,积极引导企业用好税收优惠政策。要注重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新办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被评估检查的疑点企业辅导,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保证年度纳税申报准确性。
三、严格涉税事项的备案和审核管理
按照冀国税发[2009]44号和冀国税函[2009]212号的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的备案管理。按照省局2011年2号公告要求认真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材料申报。
凡是纳税人有关备案类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书面告诫纳税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规定,并书面告知该纳税人。企业重组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重组双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税收规定进行备案或确认,企业重组业务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不得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并书面告知该纳税人。
凡是自行申报类税收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
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条件的所有企业加计扣除额的审核工作。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及2011年已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要逐户落实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额的审核确认工作,2011年未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的,要逐户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提请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四、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审核工作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做到每户必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纳税人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未按规定申报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限期补正。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盲区或漏报。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不按规定期限补缴税款的,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减免税项目的填报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
(二)跨年度结转项目、无限期税前扣除项目是否按规定结转、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是否税前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摊销。
(四)加强对亏损弥补的审核。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是否与税务机关的台帐一致。
(五)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请税收优惠,享受规定优惠政策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是否符合减免税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备案,属于事后备案的是否已经报送相关资料。
(六)认真审核本地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纳税申报资料,发现其分支机构相关资料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收到反馈信息后作相应的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汇总数据的审核、调整、汇总工作,在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基础信息不全或错误的,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国别、纳税人所属行业与征收方式的匹配、纳税人征收方式等信息,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同做好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完善工作,以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
五、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运用和分析,充分利用涉税通汇算清缴软件统计数据,及时核对相关涉税数据和资料,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
(二)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做好税前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政策性搬迁处置收入等上级规定项目的台帐管理。
(三) 认真组织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手段。汇算清缴后,各局应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通过对企业申报资料的横向和纵向分析比对,发现企业疑点和异常情况,有针对性的实施纳税评估,堵塞征管漏洞,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力度。
(四)开展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加强汇算清缴后续管理。专项检查是对纳税评估工作的延伸,汇算清缴后,各局应在评估的基础上,针对评估中发现的疑点和难点,深入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后续管理的重点包括连续亏损三年及以上企业;年度亏损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企业;弥补亏损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企业;历年税收检查中问题较多企业;同一法人控制关联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不同征收方式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负较低且异常变化的企业;发生企业重组业务等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较大的企业;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的企业;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等。
六、要做好清算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对注销企业,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进行所得税清算的,应在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不得以所得税汇算清缴替代所得税清算,杜绝在未进行汇算清缴、所得税清算之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各局应认真审核企业的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督促企业如实申报清算所得,避免出现主附表零申报现象,切实提高清算申报质量。
七、做好汇算清缴总结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应认真总结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各项管理工作、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情况、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做好纳税申报资料的归集、整理,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在2012年7月底前,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数据分析报告、各类汇总表报送省局所得税处。
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