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3号
颁布时间:2012-04-18 13:43:35.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为规范增值税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二、为规范纳税人二项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的管理,便于税务机关查验,经商河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自2012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加注“非初次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字样。
自2012年5月1日起,河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启用新版技术维护费发票,发票左上角加印“Aisino航天信息”标志,发票票样见附件。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应取得上述新版技术维护费发票,并注明项目为“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
三、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或缴纳技术维护费,应借记费用类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按当期实际抵减额,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与同级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定期交换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及缴纳技术维护费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抵减增值税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抵减金额是否正确,是否既抵减增值税税额又重复抵扣进项税额。省局将定期获取全省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及缴纳技术维护费信息,供各市查询使用。
五、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政策,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抵减税款的审核检查,规范增值税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