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2-04-19 11:44:38.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涉税鉴证业务,提高鉴证报告质量,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监控,市地税局开发了涉税鉴证业务管理模块。该模块于2012年4月20日上线运行。为确保该模块运行顺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背景
涉税鉴证业务是税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税务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一直以来,因为没有规范统一的模板, 涉税鉴证报告格式混乱,税务机关在审阅大量的涉税鉴证报告时感到费解,又无法指导企业如何进行修改。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涉税鉴证业务,改变以往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内容和格式不规范统一的局面,提高涉税鉴证报告质量,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监控,市局开发了涉税鉴证业务管理模块。自今年起,凡税务师事务所为我市纳税人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的,均须登陆厦门地税网站通过“涉税鉴证业务管理”模块上传、提交并在线打印鉴证报告,实现税务机关对涉税鉴证报告数据的电子采集和应用。
二、主要功能
涉税鉴证业务管理模块是以地税网站和地税征管系统为依托,对税务师事务所为我市纳税人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进行电子数据采集和应用管理。该系统的功能分为两部分,地税网站的功能主要是为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一个上传、删除、查看、提交、打印涉税鉴证报告的平台;征管系统涉税鉴证业务管理模块主要功能包括:税务师事务所的认定及取消认定,注册税务师的登记及解除,涉税鉴证报告的接收、作废、使用评价等。具体业务规程和操作手册见附件。
三、反馈渠道
模块上线后,事务所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业务问题,可直接向市地税局税政二处或征管处咨询反馈;如遇技术问题,可将问题界面截屏发送至技术员信箱;如有改进意见或建议,可向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由主管税务机关收集整理后报市局,以便进一步完善该模块。
附件:
1. 涉税鉴证业务管理规程
2.厦门地税网站涉税鉴证管理模块操作说明及ppt课件
(提醒:各税务师事务所的网上操作用户已开通,请按指定的登录帐号进行登录操作,首次登录时请记得修改密码。)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涉税鉴证业务管理规程
为实现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监控,根据厦门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现状,自2011年底,我局以信息系统为辅助工具,开发“涉税鉴证业务管理”模块,加强对涉税鉴证业务的管理。
一、业务描述
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出发点是规范我市涉税鉴证业务,提高鉴证报告质量。该业务从规范涉税鉴证报告内容和格式入手,借助网站与征管系统等信息化工具,记录鉴证报告报送情况、报送内容、使用情况,为涉税鉴证业务评价体系提供数据来源。
二、业务处理程序和要求
(一)涉税鉴证报告出具
1、授权:
(1)注税管理中心根据行业管理规定,对具有承接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授权。并对事务所所长、执业注册税务师等人员情况进行维护。
(2)事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及内部管理需要,进入对外网站,对事务所操作人员进行业务授权。
2、录入:税务师事务所登录我局对外网站,进入“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管理”模块,下载鉴证报告模板并录入。
3、上传、提交、打印: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上传成功,税务师事务所确认报告不再做修改,应做提交操作。同一事务所同一年度对同一委托人的同一涉税鉴证业务只能提交一份有效报告。报告提交后,税务师事务所须通过网站系统打印出具有校验码的纸质鉴证报告,按照鉴证工作要求,进行盖章确认并由委托人按照业务要求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涉税鉴证报告报送
委托人根据涉税事项办理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进行盖章确认后,报送中介出具的纸质鉴证报告至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验证报告的校验码后,进行接收处理。
针对不同事务所对同一委托人同一年度出具的同一事项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出于数据分析的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人应根据提示,将系统原有已接受的报告失效后,接受报告。
(三)涉税鉴证报告使用
主管税务机关接收报告后,征管系统根据报告意见种类进行筛选,对有保留意见的报告,系统将列入提醒指标。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提醒内容加强后续跟踪管理工作。
(四)管理要求
1、报告意见:
报告意见种类分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否定意见”。鉴证报告若有需要披露的事项,事务所录入鉴证报告时不能选择“无保留意见”文档,只能选择适用于“保留意见”或“无法表明意见”或“否定意见”的文档录入。
2、报告范围:
目前纳入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鉴证业务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鉴证。
3、报告管理:
(1)委托人提交纸质鉴证报告之前对报告的修改:
在委托人未提交纸质鉴证报告之前,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修改电子报告内容。修改后,系统重新生成校验码,形成新的电子报告覆盖原报告。
(2)委托人提交纸质鉴证报告之后对报告的修改:
委托人上门提交纸质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后,税务师事务所修改报告,须由委托人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退回电子数据后,重新出具报告。报告重新打印并签章后,由委托人持新的鉴证报告提交委托人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期后,不论委托人是否提交鉴证报告,税务师事务所修改报告,须由委托人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退回电子数据后,方可重新出具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在查阅中根据管理需要,要求委托人重新出具报告的,应告知委托人,并在征管系统中填写作废信息,作废征管系统电子数据。税务师事务所查询到作废报告信息后,可重新出具报告。报告打印并签章后,由委托人持新的鉴证报告提交委托人主管税务机关。
4、日常维护:
从规范执业秩序的角度出发,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维护。
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发生变动,须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后,报市局征管处维护,实现报告签章部分的取值功能。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短期内外出(三个月及三个月以内),无法签发报告。须授权执业资格人员签发。税务师事务所所长须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留存备查,复印件作为报告附件提交。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长期外出(三个月以上),无法签发报告的,须授权执业资格人员签发。税务师事务所应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说明原件报市局征管处备案;税务师事务所所长须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留存备查,复印件报市局征管处。
三、业务时限要求
按照各鉴证业务的申报期规定处理。
四、涉及业务模块
网站、税管员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