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催报财务会计报表的通告

颁布时间:2012-06-20 16:12:13.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请在我局规定报送范围内的纳税人及时通过我局网站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路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厅—办税区—会计报表。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cheery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