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2-09-21 09:23:29.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2012年9月20日,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预[2012]34号)。
文件要求各市县财税部门要高度关注并妥善处理好因新老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企业,对确因改革增负的企业,分类处理,可根据企业申请,财税部门核实后,视情对其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财政政策等扶持或给予过渡性财政资金补贴。对确因改革增负企业的增负处理,按增负企业所缴改征增值税的收入级次归属对应负责处理,即:增负企业改征增值税缴归省级的,由省级负责处理;增负企业改征增值税缴归市县的,由市县负责处理。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省局办公室
201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