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告[2013]10号
颁布时间:2013-07-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精神,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自2013年8月1日起,我市道路运输业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税费由地税机关委托国税机关代征(以下简称委托代征),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委托代征范围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道路运输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有关纳税人)。
二、委托代征期限
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代征税种及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税额的7%或5%;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税额的2%;个人所得税:应税服务销售额(含增值税税额)的1.5%和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5%-35%;印花税:运输费用的0.5‰。
四、纳税地点
委托代征后,有关纳税人办理申报缴税事宜的国税机关地点详见附件。
五、其他事宜
自2013年8月1日起,路政局不再受理代开发票事宜,有关纳税人发生新营运业务取得运费收入所应开具的发票到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对2013年7月31日前发生的营运业务在8月1日以后结算的,应开具的发票到其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有关纳税人2003年8月份应申报缴纳的7月份定额税款仍在路政局缴纳,申报缴税日期截止到8月10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