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13〕577号
颁布时间:2013-08-19 11:34:35.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惠州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税务上认定为集团公司的请示》(惠国税发〔2013〕6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三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同意认定惠州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为集团公司,其控股子公司武汉TCL家电有限公司、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TCL空调器(武汉)有限公司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一款以及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视同自产货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免抵退税。
请你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惠州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外购出口货物的管理,做好与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国税机关的衔接,认真核实收购业务和出口业务的真实性,按政策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201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