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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国税函[2013]107号

颁布时间:2013-07-23 10:24:33.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的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适用财综〔2012〕68号通知,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本通知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以下简称缴费登记)和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费登记

  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以下规定,如实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附件1),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缴费登记。

  (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

  (二)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缴费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缴费登记。

  (三)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办理缴费登记。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中的投资比例必须据实填写。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一)申报资料及管理

  1、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附件3)。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其纸介质申报表在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

  2、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4),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3、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缴纳义务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由缴纳义务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二)申报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三)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财综〔2012〕9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可以不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但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四)为方便缴纳义务人办理申报事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提供了网上申报方式(包括客户端软件方式和网页方式),缴纳义务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使用。

  附件:1. 《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及填表说明

     2.《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3. 《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及填表说明

     4.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及填表说明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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