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13]2088号
颁布时间:2013-10-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
对于我市符合财税[2013]44号文件规定的,按照《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89)市税三字第56号文件第二条“对个人自有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