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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4-01-21 08:55:59.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1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凡在2013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纳税人(含查账征收企业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以上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实行定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4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涉税事项的处理

  (一)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减免税备案,经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资料,随同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一并报送。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软件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纳税人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要继续使用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软件。今年的纳税申报管理软件分为简化版和标准版,财务核算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小企业准则的纳税人使用简化版,其他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使用简化版或标准版。请纳税人登录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简化版或标准版,按说明安装使用,并将制作好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通过网邮或介质传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

  六、汇算清缴政策获取路径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我们编印了《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及有关涉税事项告知书》,请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并请纳税人关注主管税务机关算清缴政策及问题的宣传和通知。在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和问题,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1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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