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告[2013]21号
颁布时间:2013-12-18 15:47:21.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3年第21号)规定,结合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申报实际情况,我局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一、启用的新申报表有《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核定户汇算)》、《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查账户汇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新申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和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上述申报时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申报表,即按月(或按季)预缴申报的纳税人应在2014年2月(或4月)征期开始填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2014年度汇算清缴和年度汇总申报的纳税人应在2015年的1月至3月(汇算期)开始填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核定户汇算)》、《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查账户汇算)》和《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08号)中附件1-5、附件1-6,在新申报表启用后废止。
特此通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