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5号
颁布时间:2013-12-16 14:30:09.000 发文单位: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的股权,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不适用本公告。
二、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以出让人为纳税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股权转让相关税费
四、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20%
五、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是自然人股东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以及其它名目收回的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款项,从中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股权转让价为实物或采矿权、探矿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其价格。股权转让价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股权转让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其价格。
六、自然人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列举的方法核定。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自然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
七、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与个人股东转让直接相关的、并按规定已支付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金和费用,但不包括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八、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应到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九、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取得(支付)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后至股权变更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持以下纳税资料到发生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填报《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有效身份证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和复印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
(四)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公司(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股权转让前一会计年度年末的转让股权所在企业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七)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
(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规定,以下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的,应提供: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的,应提供股权变更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企业所得税年报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的,应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应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提供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的净资产评估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已经解缴税款的,应提供相关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隐瞒、虚假申报;应缴未缴、应扣未扣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本公告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6日
附件:
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格式)
股权变更企业 | 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受让方 | 姓名/企业名称 | 身份证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境内有效联系地址/注册地址 | 联系电话 | ||||||
转让方 | 姓名 | 身份证照号码 | |||||
境内有效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
转让前持股比例 | 转让后持股比例 | ||||||
股权转让情况 | 转让合同总金额(元) | ||||||
合计 | 现金 | 实物 | 有价证券 | 其他 | |||
每股净资产(元) | 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元) | ||||||
股权原值(元) |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 | ||||||
本次已实现的收入额(元) | 本次申报应纳税额(元) | ||||||
计税依据偏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 正当理由的情形 | ||||||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签章 | 我声明,此报告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保证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受理部门 | 受理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受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或纳税义务的转让方,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填用。
二、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两份(其中一份转交股权变更企业)。
三、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股权变更企业:是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企业。
2.身份证照号码: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回乡证等)对应的号码。
3.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填写纳税人的住址或者有效联系地址。其中,中国有住所的纳税人应填写其经常居住地址。中国境内无住所居民住在公寓、宾馆、饭店的,应当填写公寓、宾馆、饭店名称和房间号码。
4.转让合同总金额:是指股权转让协议中发生交易的全部股权的交易价格,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5.实物: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确认价值,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价值。
6.有价证券: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价值。
7.其他:是指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价值。
8.每股净资产:股权变更企业在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每股净资产。
9.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股权转让方在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每股净资产”和“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由股权变更企业根据本企业情况选填其一。
10.股权原值:是指获取股权转让协议中发生交易的全部股权所支付的价款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11.本次已实现收入金额:是指转让方办理本次纳税申报时已经取得现金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总金额。
12.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填写“是”或“否”。对于计税依据合理的,无需填写此栏。
13.正当理由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的情形列举。对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无需填写此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