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08]87号
颁布时间:2008-12-09 14:06:5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福建省财政厅:
你省财政厅、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关于上报福建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闽财综[2008]1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同意你省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二、对你省制定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对象为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的单独水库和水电站(含扩建、改造、增容),你省不宜将装机容量合计达到或超过2.5万千瓦的同水库不同梯级水电站纳入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范围。
(二)你省财政支付给电力公司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代征手续费标准,由代征额的1%调整为2‰。
(三)你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比例与《通知》规定不符,应对《办法》第八条内容进行修改。
(四)在《办法》中增加对违规行为处罚的规定。
(五)进一步完善《办法》相关内容,规范有关文字表述。
三、请你省严格按照《办法》及本文的规定执行,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从其规定。
此复。
财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