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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要求[征求意见稿]

会协[2009]75号

颁布时间:2009-12-13 14:19:01.000 发文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确立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明确注册会计师为实现总体目标而需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在执行所有审计业务时承担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简称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用的相关审计准则,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求。

  第三条 审计准则不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责任,并且法律法规可能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提出新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保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指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第五条 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形成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而使用的信息。审计证据包括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记录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并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亦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 审计风险,是指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风险。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的人员。有时也指项目负责人、项目组其他成员或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检查风险,是指如果某一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在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实施的程序没有发现这种错报的风险。

  第九条 财务报表,是指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在特定环境下,财务报表有时也指单一财务报表。

  第十条

  历史财务信息,是指以财务术语表述的某一特定实体

  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来自特定实体的会计系统;反映了过去一段时间内发生的经济事项,或者过去某一时点的经济状况或情况。

  第十一条 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在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治理层成员。

  第十二条 错报,是指某一财务报表项目表述的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与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表述的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之间存在的差异。错报可能是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的。

  第十三条 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是指管理层(有时涉及治理层)已认可并理解应当承担下列责任,这些责任构成了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

  (一)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二)设计和实施内部控制,使得编制的财务报表不存在由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这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的其他信息,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

  第十四条 职业判断,是指在审计准则、会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要求的框架下,注册会计师在具体审计业务环境中作出有根据的行动决策时,对相关培训、知识和经验的综合运用。

  第十五条

  职业怀疑,是指一种态度,包括采取质疑的思维方

  式,对可能表明由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的迹象保持警觉,以及对审计证据进行批判性评价。

  第十六条 合理保证,是指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提供的一种高度但并非绝对的保证水平。

  第十七条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风险。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两部分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在考虑相关的内部控制之前,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某一认定发生错报的可能性,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

  控制风险,是指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某一认定发生错报的风险,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并且没有被内部控制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

  第十八条 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在某些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可能包括管理层。

  第三章 财务报表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的目的是提高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注册会计师通过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能够实现这一目的。

  在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编制发表审计意见。根据审计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执行审计工作,能够使注册会计师形成上述审计意见。

  第二十条 财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编制的。审计准则不对管理层或治理层施加责任,也不超越法律法规对管理层或治理层责任的规定。

  管理层(有时涉及治理层)认可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责任,是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构成了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

  财务报表审计并不减轻管理层或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合理保证是一种高度保证。当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就获取了合理保证。

  由于审计存在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据以得出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的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因此,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不能提供绝对保证。

  第二十二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及评价已识别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和未更正的错报(如有)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重要性概念。

  如果合理预期某一错报(包括漏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通常被认为是重大的。

  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和性质的判断,并受到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基于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因此没有责任发现对财务报表整体并不重大的所有错报。

  第二十三条 审计准则包括注册会计师的目标、要求和应用指南,旨在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运用职业判断和保持职业怀疑。

  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审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识别和评估由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通过对已评估的风险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获取是否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依据从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得出的结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形式取决于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还可能就审计中出现的事项,负有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沟通或向其报告的责任。

  第四章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

  第二十六条

  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的总体

  目标是:

  (一)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二)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发现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七条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能获取合理保证,并且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保留意见也不足以实现向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报告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终止审计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五章 要 求

  第一节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遵守有关独立性的要求。

  第二节 职业怀疑

  第二十九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识别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三节 职业判断

  第三十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第四节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和审计风险

  第三十一条 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得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五节 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如果某项审计准则有效且所适用的情形存在,则该项准则与审计工作相关。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掌握每项审计准则的全部内容,包括掌握应用指南,以理解每项审计准则的目标并恰当地遵循其要求。

  第三十四条 除非注册会计师已经遵守本准则以及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其他所有审计准则,否则,注册会计师不得在审计报告中声称遵守了审计准则。

  第三十五条

  为了实现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在使

  用规定的目标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考虑各项审计准则之间的相互关系,并考虑采取下列措施:

  (一)为了实现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除审计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审计程序;

  (二)评价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六条 除非存在下列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每项审计准则的各项要求:

  (一)某项审计准则的全部内容与具体审计工作不相关;

  (二)由于审计准则的某项要求存在适用条件,而该条件并不存在,导致审计准则的某项要求不相关。

  第三十七条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偏离某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实现相关要求的目的。只有当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无法在具体审计环境下有效地实现相关要求的目的时,注册会计师才能偏离某项相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 如果不能实现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是否使其不能实现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如果不能实现总体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终止审计业务。

  不能实现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构成了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予以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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