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09]3号
颁布时间:2009-01-06 08:33:23.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证监会
北京中兴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证券评估资格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经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实地检查,认定你公司申报证券评估资格材料存在虚报收入问题,扣除2005—2007年度虚报收入432万元后,你公司不符合财企[2008]8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因此,不授予你公司继续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的资格。
二、你公司持有的证券评估资格有效期截至2008年12月31日。请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证监会颁发的《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在失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交回财政部。
三、根据财企[2008]81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年内,我们将不予受理你公司提出的证券评估资格申请。
四、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你公司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部 证监会
二○○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