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驻青监[2009]04号
颁布时间:2009-01-19 09:54:4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驻青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各有关单位、代理银行、国家金库青海省分库:
为加强中央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保障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安全与完整,规范对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监〔2004〕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监[2008]56号《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简称中央非税收入)是指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收入,以及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上述收入中按规定与中央分成的部分。
二、财政部驻青海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青海专员办)对在青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三、青海专员办负责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项目包括: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电力监管费、农网还贷资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
四、青海专员办负责就地监缴的中央非税收入项目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单位土地收益、银行业机构监管费、银行业业务监管费、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水资源费、电力监管机构罚没收入等。
五、青海专员办负责专项检查的中央非税收入项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铁路建设基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六、凡涉及中央财政非税收入上缴、征收、入库的单位和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央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并接受专员办的监督管理。
七、根据财政部财库〔2002〕38号文件规定,中央单位按照规定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存档备查。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统一登记造册,报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由青海专员办监督销毁。
八、为了动态掌握中央非税收入票据信息,各有关单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青海省通信管理局等已实行收入收缴改革的驻青中央预算单位,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我办报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月报表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
(二)青海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青藏铁路公司等实行集中汇缴的驻青中央预算单位,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我办报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明细报表。
上述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可到我办统一领取。
(三)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由各级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属于中央和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请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我办报送全省汇总的明细资料。
(四) 各州、地、市县土地产权交易中心在发生中央单位转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及时向我办报送相关资料。
十、青海专员办联系电话0971-6111715,6111193,传真0971-6105027
联系人:杨池宁,刘东辉。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