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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执行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财办企[2010]23号

颁布时间:2010-02-23 09:03:00.000 发文单位: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执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请示》(鞍钢政[2010]15号)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一、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供暖费补贴属于职工生活福利,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属于对离退休职工延期支付的生活、医疗等福利。因此,你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加强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管理,将供暖费补贴、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归集到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二、根据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有关规定,企业据实开支职工福利费,财务政策上不再规定列支的比例。企业申报职工福利费纳税扣除的具体项目、标准,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财务管理与其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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