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函[2010]35号
颁布时间:2010-08-25 10:56:42.000 发文单位:
香港黄永善会计师行(W.S.Wong&Co.):
你所报送的关于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81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延长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财会[2008]12号),兹批准你所接受事务所所在地区或中国境外客户委托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35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0年8月25日至2015年8月24日。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35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财 政 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