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驻甘监[2005]33号
颁布时间:2005-03-09 08:52:10.000 发文单位: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备案、债权资产打包转让必要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工作,有效防范风险和控制损失,进一步提高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12号)的规定,我办制定了《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必要性和适当性审查操作规程》(试行),现随文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办将在执行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附件:1、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必要性和适当性审查操作规程
2、资产处置项目基本情况表(略)
3、---地区(行业)剩余不良资产拟打包处置项目明细表(略)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必要性和适当性审查表(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五年三月九日
附件1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必要性和适当性审查操作规程(试行)
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操作,有效防范风险和控制损失,进一步提高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各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备案、债权资产打包转让必要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12号)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备案、审查的范围
(一)备案。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在每月后15日内应将批准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填制《资产处置项目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件2),报送专员办备案。办事处应对所报材料中有关数据的真实性以及处置行为、处置方案和程序的合规性负责,并就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专员办仅对实地抽查的资产处置项目工作质量负责,不对报备办事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办事处在组织拍买不良资产时,应于拍买前5日内通知专员办。专员办应指派有关人员对拍卖底价的确认和拍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三)办事处打包转让债权资产,单包资产账面原值合计(本金加表内应收息,下同)超过1亿元(含1亿元)、完全由呆账类债权构成的单包资产账面原值合计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均应报专员办,由专员办按本办法规定对必要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二、办事处上报审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办事处关于债权资产打包转让必要性和适当性征求意见的函。函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初接受的全部不良资产的收购原值。
2、前三年已处置不良资产的项目个数、收购原值(分年度说明)。
3、剩余不良资产的项目个数、收购原值。
4、打包转让方案形成过程。
(二)打包转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资产包结构说明。包括本包不良资产的项目组成、各项目的收购原值、资产质量现状,资产形态、债务人所属行业或地区等基本情况。
2、打包规模、组成、打包处置理由。
3、拟采用何种具体的转让方式及转让方式的选择过程。
4、包内资产的定价依据。如采用评估方式的,须提供评估机构的选择过程及评估情况。
5、拟买受的具体单位以及对买受单位的资格和条件的要求。
6、打包处置前,信息公告拟选择的方式和媒体,以及拟公告的时间界限,拟打包转让实施的具体时间。
(三)办事处按照法定程序对拟打包转让处置的资产包的内部审核意见。
(四)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包所含债权资产的评估报告或结论。
(五)办事处内部法律事务部门或外聘法律部门就相关资产包所含债权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根据拟打包资产按地区(行业)填制的《--地区(行业)剩余不良资产拟打包处置项目明细表》(见附件3)。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审查的内容和重点
专员办对办事处以打包转让方式处置债权资产的必要性和适当性的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既有利于加速处置,降低成本,又实现回收最大化的原则。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现剩资产处置难度。主要审查近几年单个资产处置的难度是否呈加大趋势。
(二)资产处置方案。审查资产处置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财政部、各资产管理总公司以及各办事处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
(三)资产包的结构。审查组包的项目是否相对集中在一个行业或一个地区,包内资产质量、形态等是否经过认真的调查。
(四)打包规模。资产包组成是否适中,是否因过大而限制投资者范围,影响资产转让的公平性,或因过小而达不到打包处置的基本目的。
(五)转让方式。打包转让所采取方式(如招标、拍卖、要约邀请、协议转让等)的确定过程是否符合内部规定程序。采取非公开转让方式(如协议转让等)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保证转让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的相关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六)转让对象和价格。转让对象的资格和条件的具体要求是否不合理地限制了竟买者范围,影响了打包转让的公正性;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方式及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资产包价值的评估、底价的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未采取外部评估的,其原因是否合理,是否采取了替代定价的方法,替代定价的方法是否合规。
(七)处置信息公告。办事处打包转让债权资产是否选择知名媒体的显著位置进行了事前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处置之日期间,是否至少保证了1个月时间。
(八)内部审核程序的执行。办事处对打包转让债权资产是否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审核手续是否完备。所报送材料涵盖的信息、数据与其内部研究、审核的信息、数据之间以及与原始信息、数据之间是否一致。
(九)其他须关注的重要事项。
四、审查工作程序和要求
(—)审查工作程序
为保证审查工作质量,对办事处债权资产打包转让必要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工作,专员办实行经办人员初审、处室领导复审和专员会议终审三个环节。
1、经办人员初审。
受理办事处打包转让申请后,经办人员应根据财政部文件和本操作办法,首先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再按照本操作规程规定的重点内容,对打包转让的必要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填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必要性和适当性审查表》(见附件4),草拟《审核意见》报处室领导复核。
初审一般采用审查材料、填报审查表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查。
审核意见分为适宜打包转让和不适宜打包转让两类,不论是适宜还是不适宜打包转让,审核意见中都要注明认定的理由,提出对打包转让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2、处室领导复核。
处室领导根据办事处提供的资料,重点对打包转让的必要性和适当性进行复核,并对经办人员提交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经分管办领导同意后报专员会议终审。
在初审和复审中,如发现报送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经办人员要及时开具《关于补报打包资产处置项目审核资料的函》,通知相关办事处补办有关手续或资料。
3、打包转让申请经专员会议终审通过后,经办人员应根据领导核准(签发)的意见,正式制作审核意见,发送相关办事处。
(二)审查工作要求
l、审查的时间要求。
经办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对办事处上报的有关资料,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处室领导应在2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并报领导班子会议终审。审查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审核意见发送相关办事处。
2、有关问题的处理。
在审查工作中,经办人员如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或已经发现存在较大问题时,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向相关办事处提出质疑,并督促有关办事处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根据有关办事处对该质疑的答复,对打包转让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再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质疑、答复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工作日之内。但经办人应作好相应记录。
五、加强基础管理
专员办审查工作人员应按照专员办档案管理的统一要求,将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及审查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以便随时查阅。
六、监督检查
专员办有关业务处室应对办事处打包转让资产工作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实际处置工作严格按方案执行。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对办事处擅自变更方案等违规处置行为,要依据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七、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