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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财会[2011]11号

颁布时间:2011-05-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2号”规定,相应废止。

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调转工作,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从传统纸质方式向信息化方式平稳过渡,经研究,特制定《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望你们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研究部署信息化调转工作,加快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改造,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在2011年6月1日前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调转实现信息化。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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