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2]18号
颁布时间:2012-05-17 09:39:04.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于近期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修订,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2年8月17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陈瑜 刘建鲁
联系电话: 010-68552538,68552704
传真: 010-68552704
电子邮件: chenyu@mof.gov.cn,liujianlu@mof.gov.cn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邮编: 100820
附件:
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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