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3〕87号
颁布时间:2013-07-22 09:04:09.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黑龙江、厦门、湖南、广西、西藏、青海省(区、市)财政厅(局),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分别与黑龙江、厦门、湖南、广西、西藏、青海省(区、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六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就本期债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238亿元,其中黑龙江、厦门、湖南、广西、西藏、青海省(区、市)额度分别为56亿元、7亿元、77亿元、48亿元、7亿元、43亿元。各省(区、市)额度以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六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时间安排。2013年8月2日招标,8月5日开始计息,8月5日至8月7日进行分销,8月9日起上市交易。
(四)兑付安排。利息按年支付,每年8月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8年8月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代为办理本期债券还本付息。
(五)发行手续费。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方式。招标总量238亿元,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二)发送承销额度及缴款书。招投标结束后,财政部按照地区额度优先、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名单见附件)中标量优先的原则拆分承销团成员中标本期债券各省(区、市)额度及应缴款金额,同时通知黑龙江、厦门、湖南、广西、西藏、青海省(区、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各地财政部门)拆分结果,并授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债券信息自动披露系统向承销团成员发送加盖财政部国库司印鉴的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
三、发行款缴纳
承销团成员于2013年8月7日前(含8月7日),按照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上确定金额将发行款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承销团成员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当注明缴款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如:XX公司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六期)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一)黑龙江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黑龙江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黑龙江省分库
账 号:080000000002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261001004
(二)厦门市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厦门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厦门分库
账 号:40000000000327101
汇入行行号:011393013020
(三)湖南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湖南省财政厅预算存款户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湖南省分库
账 号:18000000000227101
汇入行行号:011551000011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库
账 号:200000000002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611001009
(五)西藏自治区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地方财政库款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西藏自治区分库
账 号:250000000002271010
汇入行行号:011770000018
(六)青海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青海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青海省分库
账 号:27108
汇入行行号:011851000001
四、其他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3〕64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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