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函[2011]33号
颁布时间:2011-12-30 10:20:45.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德安会计师行有限公司(T.O. Yip & Co. Limited):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62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1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略):(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62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