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函[2012]11号
颁布时间:2012-03-26 17:04:01.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72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2年3月26日至2013年3月25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72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