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便函[2009]47号
颁布时间:2009-03-30 15:57:3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1983年我国与日本签署第一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以来,我们陆续制定了一些专门文件,对税收协定进行具体解释,如《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33号)、《关于执行我国政府和荷兰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9]国税外字第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212号)等。这些文件对理解和执行税收协定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方便查询,我司对税收协定的解释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将其集中公布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和局域网FTP (centre/国际司/协定处/具体协定解释文件) 上,供各地执行税收协定时参考。
附件:文件清单
文 件 清 单
1.中、新西兰协定解释-(87)财税协字第015号
2.中泰国协定解释-(86)财税协字第037号
3.中美协定解释-(86)财税协字第033号
4.中马协定解释-(86)财税协字第22号
5.中挪威协定解释-(87)财税协字第018号
6.中丹麦协定解释-(86)财税协字第038号
7.中加拿大协定解释-86)财税协字第036号
8.中巴基斯坦协定解释-国税函发(1990)142号
9.中瑞士协定解释-国税函发(1990)961号
10.中芬兰协定解释-(88)财税协字第007号
11.中荷兰协定解释-(89)国税外字第038号
12.中意大利协定解释-(89)国税外字第380号
13.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条款解释-国税函[2007]334号
14. 中新加坡协定解释-国税函[2007]1212号
15.内地与香港安排的解释-国税函[2007]403号
16. 关于中国和意大利政府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换函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5]53号
17.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执行中国联邦德国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85)财税协字第009号
18. 关于转发中日双方主管当局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条解释的确认的通知-(88)财税协字第020号
19. 关于中日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7]429号
20. 关于执行中德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三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35号
21. 关于中英税收协定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97号
22. 关于我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与执行的通知-国税发[1994]266号
23. 关于执行中法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6号
24. 关于中、印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与执行的通知-国税发[1994]257号
25. 关于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87号
26. 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0]163号
200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