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73号
颁布时间:2010-08-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失效。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参加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台湾馆以及台北市无线宽带宽带无限的便利城市案例馆、台北市迈向资源循环永续社会的城市典范馆等两个城市最佳实验区项目在中国境内购买用于建设、安装和拆除展馆以及维持展馆运营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84号)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