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10]132号
颁布时间:2010-11-18 09:15:12.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为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福建省国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援引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援引本《裁量指
引》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各设区市国税机关可在本《裁量指引》的处罚幅度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处罚标准。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可统一确定各类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
三、对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但高于或低于本《裁量指引》细档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并做好相关讨论记录。
四、本《裁量指引》所称“首次发现”,指本《裁量指引》施行后,国税机关第一次发现。本《裁量指引》所称“以下”、“以内”含本数。
五、本《裁量指引》自2010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法规处。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