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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失效]

税委会[2010]25号

颁布时间:2010-1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1021000、31053000、31054000)按35%的暂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并征收75%的特别出口关税。12月1日前提前申报出口并在3个工作日内运抵海关监管区的,允许按原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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