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1]7号
颁布时间:2011-01-05 13:31:11.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局内各单位:
“小金库”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顽疾,危害严重,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令禁止,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要求彻底清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建立高效廉洁的税务机关,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关于防治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小金库”问题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内审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关于防治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小金库”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效廉洁的税务机关,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保障税收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局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局机关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小金库”防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明确责任,齐抓共管;源头治理,注重预防;疏堵结合,规范管理;严格执纪,严肃处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局机关各单位是本单位防治“小金库”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和局机关规定办理财务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本单位发生“小金库”。
第六条 局机关各单位防治“小金库”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防治“小金库”责任制,明确一个处室负责日常防治工作,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按照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处级、司级领导认真审核把关,查看报销凭证,询问开支情况,保证支出事项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三)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纪律,不得接受外单位以赞助、补助、捐赠或其他任何名义给予的资金、资产;
(四)积极配合外部门或总局防治“小金库”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审计,如实反映情况,及时、完整提供资料。
第七条 局机关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防治“小金库”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督察内审司、财务管理司、监察局和各单位的财务部门是局机关防治“小金库”职能部门,负责局机关防治“小金库”制度的制定、执行、检查、审计、监督、处理处罚等工作。
第九条 防治局机关“小金库”,督察内审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指导局机关各单位开展防治“小金库”工作;
(二)及时传达上级单位和总局领导对防治“小金库”工作的要求;
(三)认真组织实施对局机关各单位的财务审计,将“小金库”问题作为审计重点内容之一;
(四)建立与局机关各单位财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行日常审计、跟踪审计;
(五)如实报告审计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并督促整改,需要移交监察局处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
(六)针对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防治“小金库”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防治局机关“小金库”,财务管理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控机制,从源头上控制和防范“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二)指导并督促局内各预算单位按规定确定各项收入的归属,保证各项资金会计核算主体的正确;
(三)督促局内各单位规范预算管理,保障局机关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所需资金;
(四)参与总局机关“小金库”综合治理工作,配合督察内审司开展“小金库”专项审计工作;
(五)根据出现的新问题,修订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配合有关单位制定防治“小金库”的措施。
第十一条 防治局机关“小金库”,监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建立防治“小金库”监督制度,开展“小金库”监督检查;
(二)受理群众举报信件,及时进行核查;
(三)查处“小金库”问题违纪违法案件;
(四)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合力,加大监督力度。
第十二条 防治局机关“小金库”,局机关各单位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财务管理司确定的收入项目,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对新发生的收入项目,请示财务管理司确认;
(二)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支付资金,保证支出凭证的合规性,对违反规定的不予报销;
(三)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务卡管理规定,杜绝扩大范围或超过结算起点使用现金、个人银行卡;
(四)准确编制预算,保障工作需求;对确需办理的年度无预算或超预算项目,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调整;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逐步实行预算公开、财务公开,增强预算、财务管理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堵塞财务管理漏洞。
第十三条 设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或企业的局机关各单位,对所属事业单位或企业的防治“小金库”工作负责。
第三章 有关财务事项的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召开的三类以下会议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主办的会议,应在税务系统所属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学校或党校召开;会议结束后,发生的会议费未超过预算的,根据会议标准、开支范围、实际参会人数、天数,据实结算;超过预算的,财务部门先核实,再办理预算追加手续;不得在会议结束前,向承办单位预支会议费。
税务系统所属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学校或党校不能保证会议召开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到定点饭店召开,采取按预算预付部分资金、会后据实结算的方式办理会议费的支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会议承办单位报销与本次会议无关的票据。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单位承办课题调研、规划、宣传、活动类项目,应编制详细的支出预算,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经费开支渠道在局机关相应单位财务部门报销。
开展项目工作需要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的,应列明领取劳务报酬的人员名称、所在单位、具体金额,并经主管局领导批准;支付时应经本人签字;局领导批件、个人签字的凭证,一并作为会计原始凭证保存。
项目承办单位不得以包干的名义,使用自制原始凭证套取项目资金,也不得以转包的形式将资金汇至承包单位,在承包单位报销费用。
第十六条 局机关各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和总局机关培训费相关标准,办理经费支出。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税收业务类培训班,应在税务系统所属培训中心、学校或党校举办,采取按预算预付部分资金、培训结束后据实结算的方式办理培训费的支付。
第十七条 局机关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应使用银行卡转入个人账户,并制作发放清单。局机关各单位的相关部门,不得虚报冒领或截留个人收入。
第十八条 局机关各单位办理下列事项取得的发行费或推广费等除稿酬以外的资金,应遵照《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要求,按全额的90%上交办公厅财务部门,列作局机关收入;其余10%可用于个人的劳务补助。
(一)列入局机关年度计划的出书;
(二)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编辑印制的资料;
(三)利用行政资源发行图书、刊物或资料。
第十九条 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上交的经营收入,应全额列作局机关收入;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经营收入,应全额列作本单位收入。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中央国库。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收入、支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根据《工会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不得将应计入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计入工会账簿,不得在工会账簿列支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各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依据《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9号)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等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防治“小金库”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地国家税务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