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1-01-10 14:56:01.000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有关中央企业:
2005年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国家税务总局先后确认了6批近600家企业为试点物流企业,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经商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现开展第七批物流税收试点企业的推荐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条件
符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中关于物流企业的定义;具有运输、仓储等外包的经营业务;2010年营业税及附加实际缴纳额不低于100万元;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无不良纳税记录。
二、推荐程序
(一)各地物流牵头部门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试点企业的推荐工作。
(二)我局委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汇总推荐材料。
(三)负责推荐的单位和中央企业于2011年2月28日前将推荐文件(含企业名单)报送我局,同时将申报材料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四)我局将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备选企业名单,送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企业要按照附件要求填报,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附件填写要翔实简洁,能清楚地反映企业情况,对于不认真填写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
(三)各地物流牵头部门要认真做好当地企业申报组织工作,推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我局沟通。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刘希龙
电话:010-68505534 传真:010-68505865
E-mail:wl@ndrc.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改委运行局,100824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研究室 黄萍
电话:010-58566588-133 传真:010-58566575
电子邮件:yanjiushibj@163.com
地址:北京市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15层,100045
附件:税收试点物流企业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