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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失效]

税委会[2011]3号

颁布时间:2011-0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税委会[2016]2号文件”要求,本文件废止。

 海关总署: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为:

  

税号

 税率(%

  物品名称

  1

  10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照相机、食品、饮料、本表税号234税号及备注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2

  20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3

  30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4

  50

  烟、酒、化妆品


    注:斜体部分为本次《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涉及调整项目。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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