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1]25号
颁布时间:2011-02-18 15:52:54.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着力从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根本性措施上解决发票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2010年12月16日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召开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会议对加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制度建设和根本性措施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2011年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做了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国阅[2010]124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精神,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2008年11月以来,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区、各部门精心组织,通力合作,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取得显薯成效。但是,目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势头尚没有得到根本遏制,还没有从制度上和机制上解决引起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本性和源头性问题,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切实提高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高度重视,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抓住要害、重点推进。对这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着力在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根本性措施上下功夫,着力在解决发票违法犯罪突出问题上下功夫,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积极的行动,扎实深入地推进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争取取得更大成效。
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假发票“卖方市场”整治工作
(一)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假发票“卖方市场”的打击整治工作。一是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对发票犯罪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采取有效措施打源头、端窝点,联合查办一批发票犯罪大要案件,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深化巩固整治成果,确保重点地区发票违法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二是要积极协同当地公安部门对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商业街道等兜售、贩卖假发票问题严重的重点部位进行清理整顿,净化社会环境。三是要结合制售假发票案件查办工作,认真梳理假发票信息,循线追查,深入查处购买、使用假发票的纳税单位和个人,争取查处一批大要案件;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二)积极配合通信管理、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发票违法信息的整治工作。一是要积极配合当地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的社会监管和举报受理机制,建立健全发票违法短信关键词动态调整机制以及互联网发票违法信息监测与处置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发票违法信息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要积极配合当地工商、通信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做好对生产、销售非法短信群发器等设备的整治工作。
三、认真开展虚假发票“买方市场”整治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发票检查作为税务检查的必查步骤和必查项目,将纳税单位和个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与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企业检查、专案检查工作一同布置、一同组织、一同进行,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2011年,广东、浙江、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福建、辽宁、湖南、湖北、河北、山西等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处理的违法受票企业应各不少于1000户;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江西、广西、四川、陕西等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处理的违法受票企业应各不少于700户;其他地区(西藏自治区除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处理的违法受票企业应各不少于500户。对检查发现存在使用非法发票的企业,必须依法予以处理。
(二)专门部署对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和《会议纪要》要求,2011年各级税务机关要专门部署对建筑、佥融、保险、通讯、石油石化、房地产等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统一组织、部署对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地(市)级以上分公司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地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组织、部署对其他建筑、金融、保险、通信、石油石化、房地产等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在开展上述检查工作中,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要全面检查被查纳税单位和个人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使用、缴销等情况,重点核查发票的真实性和业务的真实性;
二是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的、利用虚开发票等凭证虚增成本的、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要予以重点检查;
三是对开具金额较大、涉嫌虚假等发票,要进行逐笔查验比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分析,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争取查办一批虚开发票和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典型案件;
四是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
五是在检查过程中,要注意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查前告知以及约谈等工作,积极引导纳税人查找问题、纠正过错、主动规范用票行为。同时要统一执法尺度和处理处罚原则,确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处理,推进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是要加强税务系统内部的部门协作。检查开始前,要充分采集、分析、利用日常征管信息,制定具体检查方案,以使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有关税收管理部门;对使用虚假发票问题严重的企业,有关税收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整改;对检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汇报;对列入重点检查的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与企业司要共同制定检查方案,统一部署。各地稽查部门要严格按照总局确定的方案开展工作,积极与同级大企业管理部门沟通情况。大企业管理部门要把发票违法违规作为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积极配合稽查部门工作。
七是要合理调配稽查力量。在目前稽查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各地国、地税稽查部门要合理调配稽查人员,充分调动稽查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合理布置,合理分工,确保完成各顼稽查工作任务。
(三)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非纳税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根据《会议纪要》要求,2011年财政部门将会同审计、监察、税务等部门,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严厉查处使用非法发票行为,切实遏制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非法发票的势头。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行政、事业等单位使用虚假发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是对相关部门在查处涉及发票案件的过程中请求鉴定发票真伪的,征管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依法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是对查证、甄别为虚假发票的,稽查部门要积极协助查清发票来源,并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对提供虚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四、切实加强发票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在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的过程中,以逐步实现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的转变为目标,加强发票监督管理,拓展发票监控范围,有效解决当前发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源头上加强对发票违法行为的防范和监控能力。
(一)积极开展网络发票试点工作。2011年有关网络发票试点单位要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为网络发票的全国推行创造条件。要逐步改进现行发票管理方式,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便于发票开具信息采集和查询辨伪工作的开展。
(二)进一步落实机具开票制度。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扰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
(三)加强发票监管体系建设。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手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非纳税单位使用发票的管理、监控和查询系统,构建全方位的发票监管体系。
五、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与综治、立法、司法、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部门协作,增进整治合力,广泛深入开展各项合作,认真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积极配合当地综治部门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考评工作,建立系统内部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各地(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考核力度。
六、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突出重点,强化导向,广泛宣传发票相关政策法规,在纳税单位、个人以及广大社会公众间营造依法抵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良好氛围。
(一)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宣传月”等时机,积极开展以“发票使用”查询和“辨伪”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尤其在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商业街道等兜售、贩卖假发票问题严重的区域,要经常开展发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假发票的辨识能力。
(二)集中曝光一批发票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结后,各地税务机关要选择一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案释法、弘扬法制,震慑分化不法分子。同时要公开一批开具或者使用虚假发票的单位名单,做到查处一起、曝光一起、震慑一片,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虚假发票的良好氛围。
(三)扩大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协调当地主要媒体、行业报刊、门户网站,大力宣传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开展情况。同时要落实对发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工作,对举报查证属实的,要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七、进一步发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
备地承担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能的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做好情报沟通、信息反馈、报告反映、督办指导等工作,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一)积极履行联系协调职能。对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发票违法线索和问题,各地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及面广、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各地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查处。
(二)切实做好沟通反馈工作。各地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当地党政机关汇报和向相关部门通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争取党政机关的充分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三)充分发挥上情下达作用。各地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上级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简报、统计报表和大要案查处情况,加大对工作滞后、行动迟缓、成效较差单位的督导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每月向全国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报送2篇以上的工作简报。
八、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1年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会议纪要》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阶段目标、实施步骤和完成时限,于2011年3月15日前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二)实施阶段(2011年3月至10月)。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督促、指导本地区备级税务机关按照工作目标的要求完成任务,检查重点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发票使用情况检查统计表》、《重点企业使用虚假发票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及其他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三)总结阶段(2011年11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针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重点分析本地区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动向、成因以及整改措施、效果等,并提出完善改进意见,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组织部署阶段确定的要求,并结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2010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实施细则》(综治办[2010]130号)要求,对各地税务机关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以适当方式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子以表彰;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成效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