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2011]92号
颁布时间:2011-12-08 09:03:43.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调高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现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作出如下调整:
一、增值税起征点
1、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
2、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
3、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
2、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执行时间
增值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房屋租赁及按次纳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政策衔接
2011年11月1日-12月31日,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仍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3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5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五、上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六、各地应统一按此规定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