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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财关税[2011]76号

颁布时间:2011-1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 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特制定《“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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