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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通知[废止]

税委会[2012]4号

颁布时间:2012-03-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4月1日起,对液晶显示板等4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暂定税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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