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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津国税函[2012]9号

颁布时间:2012-02-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税总发[2015]11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5]23号)予以废止。

  二、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45号)第二条中规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不再使用,统一使用“国税发[2011]132号”文件附件1中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向每一户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发放《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的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原《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使用通知书》和《安装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同时废止。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做好国家规定的专用设备销售价格、技术维护价格的收费标准、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等相关事项的公示工作,以便接受纳税人监督。

  三、各省税务机关应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受理纳税人投诉服务单位及人员强行销售、捆绑销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以及服务问题,对强行销售通用设备等行为要严格监管。

  四、为消除服务违规行为的易发环节,取消服务单位组织的验机和考试,各地税务机关应监督服务单位认真落实。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于工作失职渎职、服务单位违规行为频发的地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

  2.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

  3.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单

  4.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

  5.受理投诉登记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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